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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国务院关于经贸部简化所属总公司临时出国团组审批手续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3-12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8年07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8〕98号

施行日期1988年07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对外经济贸易部:

国务院同意你部一九八八年六月十一日《关于简化经贸部所属总公司临时出国团组审批手续的请示》,请按此贯彻执行。

 国 务 院

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简化经贸部所属总公司临时出国团组审批手续的请示

国务院:

随着我国对外经贸关系的迅速发展,我部所属各经贸公司的对外业务活动不断增加。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

我们拟对部直属总公司(名录见附件)因业务需要临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审批手续予以简化,具体意见如下:

一、 经贸部各直属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出

国事项,仍由部审批。

各总公司其他团组和人员(包括国发[1988]12号文件列明由总公司垂直领导的地方分公司、总公司直属的子公司)出国事项,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并报部备案。如需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派人参加出国团组,由总公司发文商地方和有关部门办理。

二、 各公司出国团组和人员的政治审查,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部和各公司负责。

三、 有关部门凭经贸部或其直属总公司的出国团组和人员审批文件(包括政审批件)办理护照、签证等手续。

四、 各公司在出国团组和人员审批和管理上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制止滥派出国团组的指示精神,以业务需要为准,严格把关,坚持少、小、精的原则。对违反审批原则造成不良影响者,要追查责任,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五、 各公司出国团组和人员的出国用汇计划、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的有关文件和财政部、经贸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准实行。

对外经济贸易部

一九八八年六月十一日

附:

对外经济贸易部直属总公司名录

1、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

2、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3、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

4、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5、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6、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7、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

8、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9、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10、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

11、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12、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

13、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14、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

15、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

16、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

17、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公司

18、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

19、中国对外贸易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驻深圳)

20、中国海外贸易有限公司

21、中国国际广告公司

22、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

23、中国海湾贸易总公司

24、中国非洲贸易总公司

25、中国拉丁美洲贸易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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