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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办理电话通知事项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3-07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8年08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8年08月0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现代化办公手段的广泛运用,国务院办公厅利用电话或传真传达领导同志指示和通知有关事项日益增多。总的看,各地区、各部门对此非常重视,及时办理落实,这对保证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时效性,起了积极作用。但也发现有的人假冒领导同志办公室和国务院办公厅名义给一些地区和部门打电话,不仅干扰了地方、部门领导同志和机关的正常工作,而且有的已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严防假冒电话,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现对办理上级电话通知事项时需要注意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上级的电话通知是传达领导同志指示、布置工作的一种形式,各地区、各部门确认核实后,要按照要求,认真负责地及时办理落实。需转其他部门办理的,要跟踪催办,不得延误。

二、 要认真准确地做好电话记录。接收上级电话通知时,接话人要问明发话人的单位、姓名、电话号码,记清来话的时间。对电话记录内容要进行复核,属重要内容的,可提出书面传真要求,以保证准确无误。

三、 需向上级反馈办理结果的电话通知事项,在报告的前言部分应写明根据何时、何部门、何事由等要素,并随文附上电话记录复印件。对发现的假冒电话,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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