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0年03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税委会字〔2000〕4号
施行日期2000年03月2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部分税目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相关税目2000年税率水平,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照相机及其器材”、“佛像、转经筒等佛教用品”、“钟、表”、“海参、鱿鱼、燕窝等高级食品”、“香水、胭脂等化妆用品”五个税目的税率。具体调整情况见《2000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税率调整表》。
二、 此次税率调整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截止期限为2000年12月31日。
三、 此次税率调整由海关总署对外发布。
附件: 2000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税率调整表
抄送:外经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