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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各单位动用外汇购买商品房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3-01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0年07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0〕48号

施行日期1990年07月1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发[1990]48号 1990年7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部分企业、事业单位动用外汇为领导干部购买商品房。这不仅违反了国家对外汇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而且严重地违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廉政建设、密切联系群众的指示和有关文件精神,破坏党群、干群关系,引起广大群众的不满。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为了严肃政纪,及时而坚决地制止和纠正这一现象,特作如下通知:

一、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外汇由国家集中管理的方针,加强对外汇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管理外汇的使用。

二、 严禁各行政、企业(不含三资企业)、事业单位动用各种外汇(包括调剂外汇)购买商品房。

(一)外汇管理部门和经营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要严格把关。对于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动用外汇购买商品房而使用留成外汇额度的,外汇管理部门不得予以办理额度调拨手续;使用外汇现汇时,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银行不得为其办理收付手续。

(二)各地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以及其他售房单位对各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动用外汇购买商品房的,应拒绝出售;各地房地产管理、交易机构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不得办理鉴证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等手续。

(三)准备以外汇购买商品房的,要立即停止;已购买但尚未分配的房屋,不准分配,并要立即退回;对于已经分配住入的,应立即调整租金,按五项因素(折旧费、管理费、维修费、投资利息、税金)计收租金,不准减、免租金,不准补贴,并不得以优惠价格出售给职工。

(四)如发现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私自动用外汇购买商品房的,外汇管理部门应对买卖双方予以处罚。对卖房者,将其外汇收入强制结汇上缴国家;对买房者,处以等值以下的人民币罚款。

三、 严禁用公款为领导干部和职工购买超标准、超面积的住房。规划、设计、建筑、经营单位要严格控制设计、建筑、经营超标准、超面积的住宅。要多设计和建造中低档标准、经济实用的住宅。

四、 严禁用公款、公物和单位人工为领导干部和职工超标准装修住房和违法营建私人住宅。建造私房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超标准占用土地。

五、 各地要结合廉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对领导干部和职工的住房及其建筑标准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切实防止和纠正极少数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多分房、多占房和任意提高住房建筑标准。

六、 重申只有商品房售给华侨、归侨、港澳台同胞时,才能以外汇计价结算的政策原则。各级监察、审计、银行和外汇管理等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组织一次认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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