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2年05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2〕52号
施行日期1992年05月2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 《关于准许湄洲湾福建炼油厂专用码头停靠外籍油轮装卸作业的请示》( 闽政 〔1992〕综5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福建炼油厂专用码头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只限运输进出福建炼油厂的石油化工原料和产品。船舶进出航线走向,由你省与海军福建基地商定。
二、 检查检验工作暂由泉州口岸有关单位承担。
三、 检查检验人员现场办公、生活和交通条件由福建炼油厂负责解决。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