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5年09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5〕87号
施行日期1995年09月1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台办、国家科委:
你们《关于在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南京浦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台湾科技工业园的请示》(国台文〔1995〕18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在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南京浦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各建立一个台湾科技工业园,其面积、规模不宜过大,由你们严格审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二、 两个台湾科技工业园均享受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有关政策。
三、 请你们按上述精神办理并函复辽宁省、江苏省人民政府。
国 务 院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