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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紧急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2-21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7年03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7年03月2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全国不断发生重大火灾,损失相当严重。据统计,截止二月底,发生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死亡十人或受灾五十户以上的大火二十九起,共烧死二十三人,烧伤二十七人,直接经济损失二千零五十九万六千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大火次数上升81.5%,死亡人员增加一点六倍,伤人增加五点八倍,损失折款增加一点七倍。

当前火灾如此严重的主要原因是,一些企业单位和主管部门的领导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防火措施不落实。现在,正是风干物燥、火灾特别是重大火灾多发季节,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为了严防重大火灾的发生,有效地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的顺利开展,特通知如下:

一、 各级人民政府和工交、财贸等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要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消防安全纳入企业管理范围。要落实各级领导的防火责任制和职工岗位防火责任制,在抓好生产的同时,切实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二、 各级人民政府和工交、财贸等主管部门,要经常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对消防安全管理混乱的企业,要进行整顿。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进行消防法规的安全知识教育,坚决纠正有章不循、违章作业的现象。要严格管理制度,改善防火条件,对要害部位、重点工程尤其是引进的技术设备和装置要加强防火检查,杜绝火险隐患。要设置必要的自动报警和灭火装置,以确保防火安全。

三、 各企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群众消防组织,有的还应建立健全必要的专职消防队伍,加强训练,严格执勤备战,经常开展防火宣传、检查工作,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开辟水源,疏通消防通道,以提高企业的自防自救能力。

四、 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五、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和抓紧重大火灾事故的追查处理。要责令发生重大火灾的企业单位和主管部门认真查清原因,吸取教训,严肃处理肇事者,并认真追究单位及主管部门领导人的责任。付造成重大损失的,一定要给予必要的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制裁,以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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