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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国务院关于下达《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2-20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2年02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92〕9号

施行日期1992年02月1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编制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

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

一、 前言

(一)今天的儿童是二十一世纪的主人,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是提高人口素质的基础,是人类未来发展的先决条件。一九九0年召开的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宜言》和《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宜言》、《行动计划》)。一九九一年三月,李鹏总理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上述两个文件,作出了庄严的承诺。

(二)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祖国的前途命运。为了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党和政府一向关心和重视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把“提高全民族素质,从儿童抓起”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大计,在全社会倡导树立“爱护儿童,教育儿童,为儿童做表率,为儿童办实事”的公民意识。国务院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继建立了儿童工作协调机构。在国家通过的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中,包容了儿童发展的许多重要指标,在地方已有十六个省级政府完成了儿童事业发展的第八个五年计划的制定工作。

(三)由于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建国四十多年来,我国儿童发展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妇幼卫生和儿童教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婴儿死亡率由一九四九年200‰左右下降到一九八六年的51.05‰(监测数字);现五岁以下儿童营养不良发生率约为21%;孕产妇死亡率由一九四九年的1500/10万下降到一九八九年的94.7/10万;人口出生率由一九四九年的36‰下降到一九九0年的21.6‰;一九九0年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以县为单位达到85%的目标,儿童身高、体重等生长发育指标有明显增长,小学在校生数一九四九年前的最高年份只有二千多万人,一九九一年已达一亿二千二百四十一万人,76%以上的县普及了小学教育,多数城市普及了初级中等教育;幼儿教育从一九四六年的一千三百所幼儿园、十三万在园儿童发展到一九九0年的十七万二千所幼儿园、一千九百七十二万儿童入园;十五周岁及其以上人口中,文盲、半文盲所占总人口的比例已从一九四九年以前的80%以上降到15.88%。

(四)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儿童的教育、保健等与实际需要仍有较大差距。基层卫生组织不够健全,二百零八个县无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用于妇幼保健的服务设施和装备不足。基础教育方面,不少地区办学条件差,师资数量和水平还不能满足需要,未入学适龄儿童中80%以上是女儿童。在不少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经费不足的困难。

根据我国儿童发展的现状和四个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需要,为使新一代儿童身心健康地成长,确保《宣言》、《行动计划》在我国的实行,特制定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

二、 九十年代我国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主要目标

(一)将一九九0年的婴儿死亡率和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降低三分之一。

(二)将一九九0年的孕产妇死亡率降低一半。

(三)使一九九0年五岁以下儿童中度和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降低一半。

(四)到二000年,缺水地区农村饮用水(含水源型防氟改水)受益人口达到95%。普遍提高生活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卫生厕所普及率。

(五)在全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在城镇以及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基本普及初中阶段义务教育。三至六岁幼儿入园(班)率达到35%。

(六)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扫除青壮年(十五至四十周岁)文盲,同时大力开展扫盲后的继续教育,提高文化和技术素质,巩固和提高扫盲成果。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州、市)和90%的县要有一种以上儿童校外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活动场所。使90%儿童(十四岁以下)的家长不同程度地掌握保育、教育儿童的知识。

(八)重点支持少数民族、边疆、贫困地区儿童工作的发展。

(九)大幅度减少残疾儿童出生率,促进残疾儿童的康复与发展,使多数残疾儿童能够入学。改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条件,强化其供养、教育、康复的功能,提高服务水平。

(十)完善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立法,健全相应的执法机构和队伍。

三、 策略与措施

(一)人口、计划生育

1、继续推行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基本国策,今后十年年平均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2.5‰以内。

2、广泛宣传计划生育的意义、政策,向所有育龄夫妇普及避孕知识,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与节育技术的指导和服务。

3、二000年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10/万以下。

4、广泛宣传、积极倡导婚前检查,到一九九五年,使60%的县(市)具备婚前检查的条件,开展优生咨询服务。80%以上的省、地级妇幼保健机构具备对先天性缺陷的筛查能力,到二000年,使先天性病残儿发生率减少二分之一。

(二)妇幼保健与营养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加强预防保健、加强农村卫生为战略重点,适当调整内部投入结构,争取对妇幼保健、卫生防疫的资金投入以高于卫生事业总投入的增长速度而增加,切实贯彻“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

2、孕产妇能由受过培训的接生人员助产,二000年农村新法接生率达到95%,使多数农村产妇能住院分娩,二000年因产后出血引起的死亡减少一半。

加强对妇幼卫生专业人员、女乡医和接生员的在职培训,不断提高现有队伍的素质。

3、生产孕妇及乳母强化食品,增强对孕产妇及乳母的营养指导,使孕妇缺铁性贫血减少三分之一。提高四至六个月以内婴儿的纯母乳喂养率,二000年使母乳喂养率以省为单位达到80%;制订母乳代乳品销售守则。提倡家庭自制婴儿辅食,有条件的地方增加配方乳粉、婴儿辅食、幼儿不同配方的营养基食品以及学龄儿童配餐食品的生产;“八五”期间50%、二000年80%营养缺乏症儿童得到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化强化食品、营养基食品的供应。

4、一九九五年七岁以下儿童和孕产妇保健覆盖率以省为单位分别达到85%;充实完善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重点加强乡、村两级妇幼保健、卫生防疫服务能力;合理解决报酬问题,稳定乡村医生队伍。

5、保持高水平的计划免疫覆盖率,到一九九五年以乡镇为单位儿童计划免疫(包括破伤风类毒素的预防接种)接种率达到85%,二000年达到90%;一九九五年消灭小儿麻痹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与实行免疫前相比,麻疹死亡率降低95%,发病率降低90%。

6、二000年使五岁以下儿童因腹泻死亡的人数减少一半,腹泻患病人数减少25%。

7、到二000年,使90%以上的小儿急性呼吸道感染实行病案管理及临床管理,因急性呼吸道感染死亡的人数减少三分之一。到二000年,基本上消除儿童磺缺乏症,并进一步防治维生素A缺乏症。

(三)提高生活与环境质量,加强安全饮水和卫生处置排泄物工作

1、十年内,全国以乡镇为单位共兴建供水工程(自来水供水到户)四千五百处,水质符合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保障一般干旱年份正常供水。

2、大力宣传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水利部《关于农村人畜饮水工作暂行规定》,加强水源保护,防止水质污染。

3、继续深入开展全国爱国卫生运动,积极推进农村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推广农村粪便处理示范区工作经验,尽快制定爱国卫生和控制吸烟危害的有关条例和法规,提高城乡人民的生活与环境质量。

4、继续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增加森林和全国绿地面积,积极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活与生态环境。

(四)基础教育与扫盲

1、全面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

2、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坚持“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地发展幼儿教育”的方针、城市入园(班)率达70%;农村学前一年幼儿入园(班)率达60%;在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和人口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山区、牧区要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学前教育。

3、继续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根据我国各地不同情况按地区、分阶段、有步骤地执行。现阶段已经普及了小学教育和基础扫除了青壮年文盲的地区,要继续充实、完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素质和教学质量,积极开展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尚未普及小学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地区,要切实解决小学生辍学和脱盲后复盲问题,经济特别困难的地区,首先普及小学三年和四年的教育。

4、进一步完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新体制,建立起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充分调动社会参与办学的有效机制,进一步缓解经费不足的紧张状况。

5、优先发展师范教育,大力加强教师的培训提高工作,尽快建立起数量足够、质量合格的教师队伍。到二000年,使大多数小学教师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国家规定的学历。多种形式培训幼儿教师,提高师资水平。扫盲工作要形成适应需要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6、加强校舍和教学设施建设,使办学条件逐步达到规范化要求。已经基本解决了校舍和消除危房的地区,要重点抓好校舍配套建设和教学仪器、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配置等添置工作。校舍不足的地区,要继续解决“一无两有”问题(即校校无危房、班班有教室、学生人人有课桌凳)。

7、今后十年,我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的任务主要集中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突出问题是解决女童就学困难。要采取特殊措施,在这些地域辽阔、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省份,扩建和新建一部分完小或教学点,在有需要的地方,办好寄宿制小学和民族小学。注重培养少数民族女教师,在贫困地区建立女童奖学金制度,促进女童入学工作,继续办好女童班。

(五)社区、家庭保障

1、发展社区教育,建立起学校(托幼园所)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相结合的育人机制,创造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和谐发展的社会和家庭环境。

2、通过政策性倾斜促进儿童食品、玩具、生活用品的科研、生产和销售,促进儿童影视、读物的创作、生产和传播。

3、加强儿童校外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所的建设。可采取政府投入和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办法,改善、增设和扩建儿童活动设施,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师资水平和社会效益,城市规划要考虑儿童活动场所与设施的配套建设。

4、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深入地宣传、普及家庭优生、优育、优教的基本知识。在城市以社区为依托,举办新婚夫妇学校、孕妇学校和婴幼儿、小学生、中学生的家长学校,向不同年龄阶段儿童的家长提供较全面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在农村,通过广播父母学校与县、乡、村的家长学校、家庭教育辅导站、辅导员相结合的方式,推广正确的保育、教育方法。

利用各种大众传播媒介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全国性家庭教育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层层培训家庭教育工作骨干。

5、师范院校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开设家庭教育课程,有关学术机构和学术团体要开展家庭教育的理论研究,为改善儿童成长的家庭、社会环境提供理论支持。

6、妇女在儿童发展和儿童幸福方面起着关键作用。必须进一步提高妇女地位,使她们有平等的机会接受教育、培训和得到广泛的社会服务,有机会谋求适当职业并积极参与社会发展。要特别重视对农村妇女的培训,使她们有机会掌握生产实用技术,提高家庭收入。同时,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六)保护处于困难条件下的儿童

1、在城市鼓励建立健全生育社会补偿制度;在有条件的农村推广独生子女、女童家长养老专项保险,逐步消除在生育、就学、从业等方面的性别差异。

2、加强对残疾患儿的早期诊断、护理、康复和教育工作。在全国完善四至五个残儿康复人员培训基地,在社区内建立残疾儿童寄托所、聋儿语训中心。采取建特殊教育学校、在普通学校举办特殊教育班和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等方式,使多数适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在全社会树立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道德风尚,继续开展“红领巾助残活动”。

3、要特别关注离异家庭的儿童保护和教育,帮助单亲家庭的家长为儿童创设良好的家庭环境。妥善安排流浪儿的生活和教育。重点扶持各省的儿童福利事业单位,使福利院有一定的康复医疗设备,并改造全部危房。严重自然灾害发生地的儿童能普遍获得援助。

4、对经济不发达地区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给予特殊支持。继续实施“希望工程”,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就学。

(七)儿童权益保护

1、切实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儿童权利公约》。

2、切实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一九九五年前制定出本地区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细则。

4、制定、完善有关保护儿童权益的专项法律、法规,如优生保健法、家庭教育法、儿童健康管理条例、中国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等。

(八)优生、优育、优教

1、继续在全社会倡导优生、优育、优教,大力宣传普及“三优”科学知识,提高儿童工作质量。

2、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三优工程”的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3、积极开展优生、优育、优教方面的科学研究,建立“三优”科研基金,设立“三优”重大科研成果奖。

四、 领导与监测

(一)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重要内容,做好这项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由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协调有关部门,领导、组织监督本规划纲要在全国的实施,并为实施规划纲要筹措资金。

(二)实施本规划纲要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有关方面,要根据规划纲要的要求和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儿童发展工作要从国情出发,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本规划纲要的原则基础上,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完善、制定本地的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

(四)儿童发展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落实目标责任管理,并有年度计划和总结。

(五)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必要的财力支持。除国家和各级政府保证必要的投入外,还要鼓励旨在促进儿童发展的社会赞助,同时争取国际方面的援助与合作。

(六)在继续坚持卫生监测、教育督导、国家统计、法律监督的基础上,形成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监测机制。根据本规划的目标体系,加强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建立定期检查、审评制度。

(七)各有关学术机构,有计划地开展儿童发展的基础和应用研究,大力推广适宜技术。

(八)继续扩大儿童发展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全球性、区域性的交流和研究活动。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各国关于儿童发展方面的联系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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