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57年)国务院关于1957年棉布供应的决定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2-19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57年04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7年04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审查了商业部关于1957年棉布供应问题的报告。由于1956年水灾以后,部分地区棉田减产,国家收购棉花的计划未能完成,再加上去年放宽了供应,多销了布匹,因此1957年市场纱布的供应量将比1956年7月发出本年度购布证的时候所估计的供应量为少。为了调整已发购布证和可能供应的棉布数量之间的差额,为了保证人民的冬衣需要,必须适当减少夏季的棉布供应,现在决定:

一、 由1956年9月1日至1957年4月30日通用的第一期购布证继续十足通用至1957年8月底。

二、 由1957年5月1日至8月31日通用的第二期购布证一律按禀面数额对折使用。

三、 凡是发了全年通用购布证而没有分期发购布证的个别省份,自4月20日起,全部购布证一律按票面数额对折使用。

四、 凡是按照上述三项规定向全国国营、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出售棉布的商店凭购布证买布的,各类棉布商店保证全部供应。

五、 针织品、绸缎、呢绒,照旧自由购买,不需凭证。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