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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清理整顿证券经营机构方案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2-18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8年06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8〕78号

施行日期1998年06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为坚决制止和纠正证券经营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证券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现就清理整顿证券经营机构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 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清理整顿证券经营机构要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实行证券经营机构与银行、财政和信托业彻底脱钩,通过清理整顿,健全制度,逐步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培育一支遵纪守法、稳健经营的证券经营机构队伍,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二、 清理整顿的对象和范围

这次清理整顿的对象和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政系统经营股票业务的财政证券公司、国债服务部以及各类非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网点。

三、 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及措施

(一)实行证券经营机构分类注册、分类管理制度。制定证券经营机构分类标准,将现有证券经营机构划分为综合类证券商和经纪类证券商,中国证监会对不同类别的机构颁发具有不同业务范围的许可证。综合类证券商名称中要标明证券公司字样,经纪类证券商名称中要标明证券经纪公司字样。工商登记注册按此分类办理。对资本实力强、管理规范、业务规模比较大、经营业绩较好的证券经营机构,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后颁发综合类证券商业务许可证,可以从事代理买卖、自营、承销、购并等证券业务;对资本实力较弱、业务规模较小的证券经营机构,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后颁发经纪类证券商业务许可证,专门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对变更为证券经纪公司的证券经营机构,要立即停止办理证券代理买卖业务以外的其它证券业务,已经办理的要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内清理完毕。对达不到上述两类标准的证券经营机构,要通过合并、转让或其他方式予以撤销。中国证监会要制定证券经营机构管理办法,明确分类标准和审核程序,严格把关,保证质量。

(二)规范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范围,逐步分离其非证券业务。逐步将证券经营机构现有的实业投资和其他非证券业务分离出去,成立实业公司承接非证券类资产和负债,实业公司可仍由证券经营机构的原股东拥有,各股东持股比例不变。各证券经营机构的分离方案要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各公司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三)根据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业务。具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清理整顿信托业方案执行。

(四)清理和重组财政系统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财政证券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为证券经纪公司,或与现有证券经营机构合并组建证券经纪公司。对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清理规范财政系统证券机构的通知》(银发[1997]243号)第二条规定需要进行清理的财政证券公司,符合条件的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转为证券经纪公司,不符合条件的可并入或转让给其他证券经营机构。其他从事股票业务的财政证券机构,除部分符合条件的可转让给证券经营机构外,其余一律停办股票代理交易业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就近向其他证券经营机构转移客户。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制定。

(五)取缔各类非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网点,严禁证券经营机构违法违规经营。对所有非法设立的证券公司一律撤销,对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非法开办的证券交易营业网点,原则上予以撤销,并限期就近向合法的证券交易营业网点转移客户。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将营业网点以承包、租赁、合并等方式进行经营,对已发生上述违规行为的,要限期改正并进行整顿。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或为客户代理各类证券交易中心及报价系统非法进行的股票(股权证)交易,已参与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出,对不按此规定执行的,要取消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严禁证券经营机构挪用客户保证金,清理整顿证券经营机构挪用客户保证金工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执行。

四、 清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要按照全面调查、开展试点、清理债务、撤并机构的顺序进行。具体实施步骤是:

(一)结合分类注册,全面核查证券经营机构情况。中国证监会在对现有证券经营机构进行重新登记注册的同时,要指导各地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经营机构的高风险资产、非证券类资产、长期占用客户保证金数额、非法证券机构和非法营业网点,以及财政证券机构经营股票业务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此项工作要在1998年10月底以前完成。

(二)进行剥离证券经营机构非证券类资产,以及撤并非法证券经营机构工作的试点。

1.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选择不同类型的证券公司、证券经纪公司进行剥离非证券类资产的试点。

2.对风险已暴露的非法证券经营机构和营业网点,要在保证客户资金安全、妥善做好客户移交工作的前提下予以撤销。上述试点工作要在1998年底以前完成。

(三)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清理证券经营机构的债权债务,逐步推进非证券类资产的剥离工作,同时对非法证券经营机构和营业网点进行清理撤并。重点清理非法证券经营机构和非法营业网点的债权债务。在清理债权债务工作中,要保证对个人债务的支付,维护其合法权益。资产剥离和清理撤并的工作要在1999年底前初步完成。

(四)以撤并非法证券经营机构和营业网点为重点,全面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全部清理整顿工作要在2000年底前完成。

五、 清理整顿工作的要求

清理整顿证券经营机构,是一项难度较大、敏感度高、涉及面广的工作,一定要积极稳妥,认真规划,谨慎操作。

(一)集中领导,统一部署。清理整顿工作由中国证监会负责,各地证券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确保证券市场和社会的稳定。

(二)对清理整顿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审慎地加以解决,保证清理整顿工作平衡进行,避免引起大的波动。对债务负担较大,经营困难,对个人投资者有支付风险的证券经营机构,首先应积极清收债权、变现资产,保证对个人债务的支付。根据实际需要,经批准也可采取增资扩股、转让股权、公司合并等方式,减少和化解证券经营机构的支付风险。对有可能发生的重大问题,中国证监会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预先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并报告国务院。

(三)对经过清理整顿,运作规范、经营良好的证券经营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其发展,逐步培育若干抗风险能力强,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证券公司。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清理整顿非法证券经营机构和非法营业网点的具体实施办法,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组织实施。对清理整顿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要密切关注,及时向中国证监会通报情况,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保持社会稳定。

(五)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中国证监会要组织力量,分赴各地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告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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