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6年04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6〕26号
施行日期1996年04月1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煤炭部:
为适应煤炭出口不断增长的需要,加强对煤炭出口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国务院同意,在不改变部门现行职责分工的前提下,成立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煤炭部、铁道部、交通部、外经贸部、内贸部、国家商检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煤炭出口部际协调会议,负责协调解决煤炭出口计划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协调会议由国家计委负责召集,国家计委副主任
叶青任协调会议主任,国家经贸委副主任石万鹏和煤炭部副部长王显政任副主任。协调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各有关部门具体落实,日常协调工作仍由国家经贸委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