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9年)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榆林地区设立地级榆林市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2-13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9年12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9〕141号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榆林地区行政公署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陕政字[1998]36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榆林地区和县级榆林市,设立地级榆林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榆阳区。

二、 榆林市设立榆阳区,以原县级榆林市的行政区域为榆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北大街。

三、 榆林市辖原榆林地区的神木县、府谷县、横山县、靖边县、定边县、吴堡县、米脂县、绥德县、清涧县、子洲县、佳县和新设立的榆阳区。

榆林市的各类机构均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