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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安全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2-07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5年05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明电〔2005〕15号

施行日期2005年05月3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发明电[200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快,运输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各类事故仍然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单位和个人在铁路、公路附近过量取土挖砂、违规采石开矿等,造成路基沉陷、塌方,线路中断,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05年5月9日,萧甬铁路驿亭至余姚段临近线路的一砖瓦厂因超量取土,造成铁路路基大面积沉陷、塌方,中断上行方向行车168小时、下行方向行车99小时,停运客车188列、货车258列。2005年3月23日,206国道马城附近一铁矿挖掘矿石时严重违章作业,造成距公路4米处排水沟底部出现深达4米多的塌陷坑,严重影响国道安全畅通。此类危及铁路、公路安全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比较普遍。据近期调查发现,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违章建筑物达5519处、取土156处、地下采空作业70处,在铁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禁采范围内采砂895处,在铁路设备两侧200米范围内生产、加工、储存危险品1534处,给运输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目前,全国相继进入汛期,确保运输安全畅通的任务更加繁重,为杜绝各类人为因素造成交通运输设施损坏事件的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对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设施的保护。铁路、公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确保铁路、公路安全对于国民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意义重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安全的重要性,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设施的保护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运输设施安全的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防洪及防范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铁道、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和督促协调,努力形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合力。


二、 开展以保护铁路、公路等交通设施安全为重点的专项整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铁路、公路沿线采矿、挖砂、取土等行为的监督管理,严格相关许可审批,督促企业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作业标准,防止对交通运输设施安全造成威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近期要对铁路、公路沿线及运输设施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专项整治,对危及铁路、公路安全的取土挖砂、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采矿爆破、抽取地下水、生产储存危险品等问题,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共同制订整改措施,限期解决。对拒不整改或故意拖延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予以处罚。对违法违规作业危及运输安全、情节严重的企业,要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三、 进一步加强对交通运输设施的安全管理。铁路、公路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运输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巡视,坚持早发现、早处理的原则,对可能发生各类灾害或事故的路段,及时进行整治,并安排足够的力量、配备必要的设备,加强监测监控,严防事故发生。特别要加强对汛期行车安全的管理,加强对重点路段的检查巡视,严格落实保证汛期行车安全的有关制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抓紧进行整修。要进一步完善细化防洪安全措施,认真落实防洪岗位责任制,备足防洪物品,切实搞好对从业人员防洪知识的培训,提高处置汛期行车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 加强宣传教育,加大执法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贯彻实施,组织力量,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向铁路、公路沿线群众及社会公众广泛宣传保护交通运输设施安全的重要意义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群众充分认识在铁路、公路附近非法取土挖砂、违章违规操作等行为对运输安全的严重危害,进一步增强遵纪守法、爱路护路的自觉性。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严重危及运输安全的典型事例,公开曝光,形成全社会重视和保护交通运输设施安全的舆论氛围。要加强监察执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铁路、公路设施的违法行为,确保铁路、公路运输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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