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2000年11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0〕116号
施行日期2000年11月1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新疆克拉玛依民用机场搬迁改建工程立项的请示》(新政发〔1999〕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迁建克拉玛依民用机场。该机场为国内支线机场,场址位于距克拉玛依市中心 13公里处的呼克公路西侧。
二、 机场建设规模为:飞行区按3C级标准规划,跑道长2200米,宽45米;航站区按满足 2010年旅客吞吐量15万人次目标设计,航站楼面积3000平方米;站坪10000平方米。配套建设通信导航、供电等设施以及航站区内有关生产、生活辅助设施。
三、 该项目估算总投资1.78亿元。其中,资本金7000万元,由克拉玛依市财政承担;其余部分申请银行贷款解决。具体资金来源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审定。
四、 新机场建成后由地方经营管理,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
五、 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二○○○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