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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克拉玛依民用机场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2-03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2000年11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0〕116号

施行日期2000年11月1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新疆克拉玛依民用机场搬迁改建工程立项的请示》(新政发〔1999〕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迁建克拉玛依民用机场。该机场为国内支线机场,场址位于距克拉玛依市中心 13公里处的呼克公路西侧。

二、 机场建设规模为:飞行区按3C级标准规划,跑道长2200米,宽45米;航站区按满足 2010年旅客吞吐量15万人次目标设计,航站楼面积3000平方米;站坪10000平方米。配套建设通信导航、供电等设施以及航站区内有关生产、生活辅助设施。

三、 该项目估算总投资1.78亿元。其中,资本金7000万元,由克拉玛依市财政承担;其余部分申请银行贷款解决。具体资金来源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审定。

四、 新机场建成后由地方经营管理,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

五、 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二○○○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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