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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陇南地区设立地级陇南市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2-01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4年01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4〕1号

施行日期2004年01月1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陇南地区设立地级陇南市的请示》(甘政发〔2003〕9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陇南地区和武都县,设立地级陇南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武都区城关镇。

二、 陇南市设立武都区,以原武都县的行政区域为武都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城关镇。

三、 陇南市辖原陇南地区的成县、文县、宕昌县、康县、西和县、礼县、徽县、两当县和新设立的武都区。

陇南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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