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2年08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2〕81号
施行日期1992年08月1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家科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将“塔里木油气资源勘探开发与新疆经济发展研究”软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国务院塔里木油气资源勘探开发领导小组工作范围的请示》(〔92〕国科发策字023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将你们立项研究的“塔里木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与新疆经济的发展”的国家重点软科学课题纳入国务院塔里木油气资源勘探开发领导小组的工作范围。该课题的研究工作,由国家科委、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共同主持并组织力量进行。
二、 同意你们派员参加国务院塔里木油气资源勘探开发领导小组的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