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92年05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2〕50号
施行日期1992年05月2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转报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建三灶机场项目建议书的请示》(粤府〔1992〕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将空军三灶机场改建为民用机场,产权归珠海市。
二、 改建规模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掌握, 本期工程飞行区按起降B757、MD—82飞机的技术要求设计,航站区按二○○五年旅客吞吐量预测数设计。工程总投资控制在两亿元以内,资金全部由地方筹措解决。
三、 机场建成后由珠海市管理,民航局在业务、技术上予以指导。
四、 关于空中交通管制以及其他具体问题,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