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78年)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代培生”问题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25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78年07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78年07月2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据群众来信反映,有些地方和部队的干部,违反招生规定,以工作需要为名,将子女、亲友送到大学(或中专)“代培”.据调查,这些“代培生”,多数是在一九七六年以前入学的,一九七七年改革招生制度以后,各学校一般都不再接受“代培生”.但发现有少数学校,自一九七七年以来,仍不按招生规定,接受“代培生”.这些“代培生”,除少数表现较好外,有相当数量的文化基础差,学习不刻苦,纪律松懈,生活特殊,脱离群众,个别人影响很坏.

为了加强计划管理,整顿学校,提高教育质量,为实现新时期总任务,培养专门人才,对“代培生”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 高等学校招生一律纳入国家计划,各高等学校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和有关招生规定录取新生,不得在计划之外接受“代培生”.凡是一九七七年以来,不按招生规定,假借各种理由接受入学的“代培生”,应一律退回.

二、 对一九七六年以前入学的“代培生”,原则上允许他们跟班学习到毕业.但不发给毕业证书,只发修业证明.在校期间,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他们要刻苦学习,遵守纪律,团结同学,不搞特殊化.对个别不遵守学校纪律,不努力学习,表现不好,影响很坏的,应退回原单位.

三、 对于在送收“代培生”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甚至搞行贿受贿的,应认真查处.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