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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广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23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5年04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5〕35号

施行日期2005年04月2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广州市行政区划的再请示》(粤府[2005]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广州市东山区、芳村区,设立广州市南沙区、萝岗区。

二、 将原东山区的行政区域,白云区的矿泉街道,天河区的登峰街道、天河南街道的杨箕和中山一2个居委会、沙东街道部分区域划归越秀区管辖。越秀区人民政府驻越华路。

三、 将原芳村区的行政区域划归荔湾区管辖。荔湾区人民政府驻中山七路。

四、 将番禺区的南沙街道和万顷沙镇、横沥镇、黄阁镇,灵山镇的庙南村、七一村和庙青村的部分区域,东涌镇的庆盛村、沙公堡村、石牌村的各一部分区域划归南沙区管辖。南沙区人民政府驻黄阁镇凤凰大道。

五、 将白云区的萝岗街道,钟落潭镇的九佛、穗北2个居委会和红卫、凤尾、浦心、蟹庄、枫下、佛郎、燕塘、莲塘、山龙、重岗、黄田、何棠下、迳下、长庚14个村,黄埔区的夏港街道、荔联街道的笔岗居委会、穗东街道的东基和西基2个自然村,天河区新塘街道的玉树村,增城市中新镇的镇龙居委会和镇龙、迳头、九楼、大坦、麦村、金坑、均和、福洞、福山、大涵、汤村、旺村、洋田、新田14个村,新塘镇的贤江、新庄、永岗、禾丰4个村划归萝岗区管辖。萝岗区人民政府驻志诚大道。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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