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2年)国务院对《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工作方案》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18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2年12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通〔1992〕33号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0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批复通知

(1992年10月7日 国办通〔1992〕33号)

国家海洋局:

你局《关于呈批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工作方案的请示》(国海管字〔1991〕617号)收悉。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日报来修改后的《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工作方案》。

二、请你局将上述“方案”转发给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并与他们协商落实这项工作。

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工作方案

一、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内涵

海洋特别保护区是指根据区域的地理条件、生态环境、生物与非生物资源的特殊性,以及海洋开发利用对区域的特殊需要,而划出的海洋区域;进而根据该区域的特殊性,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和特殊的开发方式,以保证科学、合理、永续地利用该区域的各种海洋资源,发挥海洋资源、环境和空间的最佳综合效益。

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宗旨是,在积极推进海洋资源、环境和空间开发的同时,维持海洋自然景观和资源再生产能力,维护海区的良性生态平衡不被破坏并能得到改善,海洋特别保护区与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目的和管理方式均不相同,海洋特别保护区内的保护,不是单纯保护某一种资源或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原始性或现有状态,而是提供科学依据,对所有资源积极地采取综合保护措施,协调各开发利用单位之间及其与某一资源或多项资源的关系,以保证最佳的开发利用秩序和效果。

二、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分级、选划与审批

1. 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分级

根据保护区的地理位置、对于国家海洋权益和国家经济或地区性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开发程度、以及跨沿海地方政府管理海域的情况,海洋特别保护区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两级。


2. 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选划

海洋特别保护区主要依据区域的特殊性和该区域及周围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选划。选划中要充分考虑区域的资源环境、开发、利用管理体制等自然、社会现状,以及建区后的管理体制、政策法规、宣传教育、资金保障等诸多因素,与区域的各种开发利用规划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并广泛听取各行业、各部门、社会各方面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提出科学、可行的建区方案。


3. 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审批

近岸海洋区域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区申请报告由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管理部门商当地有关部门后提出,其中,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建区申请报告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海洋局,由国家海洋局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报国务院审批;地方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远岸海洋区域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区申请报告由国家海洋局海区派出机构提出,报国家海洋局,由国家海洋局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报国务院审批。


三、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管理

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管理遵循综合管理与分部门、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综合管理,主要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管理部门或国家海洋局海区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1. 国家海洋局负责综合管理全国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其职责负责管理本行业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的活动。


2.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海洋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综合管理毗邻近岸海洋区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地方政府所属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其职责负责管理本行业在特别保护区内的活动。


3. 国家海洋局所属海区派出机构,负责远岸海洋区域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区规划、申报以及拟订管理规章和日常的管理等工作。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