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3年01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3〕7号
施行日期2003年01月1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外经贸部:
你部《对〈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修改意见的请示》(外经贸资发[2002]35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你部经商有关部门提出的对《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的修改建议。
二、 同意由你部将《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对外承诺进一步衔接后,按法定程序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自该办法实施之日起,1996年9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6年9月30日由你部发布的《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