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监察部
发文日期1989年04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监政法函〔1989〕4号
施行日期1989年04月1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89年4月10日 监政法函〔1989〕4号)
甘肃省监察厅:
你厅研究室3月16日来电,请示“(1)省监察厅的派出机构在驻在单位内有否处分审批权;(2)对由省委推荐、省委组织部管理的即副厅级以上的干部进行处分时,手续如何办理,是否需省委批准”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省监察厅派出机构在驻在单位内有否处分审批权问题。
省监察厅的派出机构在驻在单位内有否处分审批权,涉及省级监察机关派出机构的任务、职责与权限等问题。我们意见,你们可以参照
监察部《关于监察部派出机构的领导体制及有关工作关系的几点意见》(监发〔1988〕54号)的原则精神。提出具体办法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 关于对由省委推荐、省委组织部管理的即副厅级以上干部进行处分时,手续如何办理,是否需要省委批准的问题。
根据党政分开的原则,省监察厅需给予政府机关副厅级以上干部行政处分时,应向省政府提出具体的处分意见或建议,经省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无须直接将处分事项上报省委。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