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5年04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5〕19号
施行日期2005年04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批准合肥航空口岸对外国籍飞机开放的请示》(皖政〔2003〕4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合肥航空口岸扩大对外国籍飞机开放。
二、 合肥航空口岸扩大开放后,检查检验工作由现有机构承担。
三、 有关航线、航路问题,由民航总局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 合肥航空口岸扩大开放前,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国务院
二〇〇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