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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监察部对河南省监察厅《关于给予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行政人员如何行使行政处分权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04   阅读:

发文机关监察部

发文日期1990年03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监法复字〔1990〕4号

施行日期1990年03月1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90年3月12日 监法复字〔1990〕4号)

河南省监察厅:

你厅豫监呈字〔1990〕7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经向人事部有关部门了解,目前对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其程序原则上按照1985年《国务院关于报送国务院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奖励和处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的精神办理。


二、 监察机关对直接查处的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的行政处分程序问题,参照《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直接行使行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的通知》(监发〔1989〕14号)的规定办理;对认为严重违反纪律,不适合担任现任职务、并需要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免职前先行停止其职务或者给予撤职处分的人员,监察机关可以向本级政府提出建议,由政府决定。


附:《国务院关于报送国务院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奖励和处分问题的通知》(国发〔1985〕127号)第二条第四款:给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行政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并国务院备案。给予这些行政人员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先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免职,再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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