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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商业部关于坚决纠正订货会上任意扩大回扣和对订货员个人发给奖品和奖券等的通知(摘录)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04   阅读:

发文机关商业部

发文日期1983年05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3〕商价字第9号

施行日期1983年05月1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83) 商价字第9号

最近一个时期,在各种形式的订货会议上,出现把扩大回扣作为推销商品的主要手段;甚至对订货员个人采取“不入帐”的回扣方式,发给奖品、奖券。……这种情况如不加以纠正,势必造成不良的后果,形成盲目降价,损害国家利益,助长不正之风,腐蚀职工。为此,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一定价的计划商品,原则上都要执行现行的统一调拨作价办法,区别不同对象执行不同的倒扣率。这些商品如需扩大倒扣率时,要按照物价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执行。

二、属于省、市、自治区已经放开工商企业可以协商定价的三类小商品,调拨价格可由买卖双方协商作价。可以在批发价基础上倒扣,也可以在进价基础上顺加。倒扣率和顺加率由工商企业协商确定。

三、对需要扩大推销的部分非计划商品,在减少环节,加速周转、节约费用的前提下,供货企业都可适当扩大扣率,以鼓励进货企业的推销积极性。

四、严格禁止商业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供货单位推销商品,不准请客送礼,不准给个人回扣,不准发奖券或其他变相的贿赂行为。无论是推销员,还是采购员(订货员),都要遵守国家的经济政策、法律、法令,搞好自己的工作,不得利用推销商品牟取自己的私利。对违反者,情节较轻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要给予行政和经济处分。

请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迅即把上述规定布置下去,并进行一次检查,不符合通知精神的要加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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