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1年)监察部对驻交通部监察局《关于部属高等院校的教师是否属于院校监察机构的监察对象的请示》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04   阅读:

发文机关监察部

发文日期1991年08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监法复字〔1991〕12号

施行日期1991年08月1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91年8月19日 监法复字〔1991〕12号)

驻交通部监察局:

你局“(1991)驻交监察字24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行政监察条例》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单位非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我们认为,所谓“本单位非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主要是指企事业行政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企事业所属单位中由企事业单位领导人依法任命或者聘任的工作人员。对教师是否列入高等院校监察机构的监察对象范围,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院校参照《行政监察条例》的精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