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监察部
发文日期1991年11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监法复字〔1991〕14号
施行日期1991年11月1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91年11月13日 监法复字〔1991〕14号)
驻外交部监察局:
你局“外监发〔1991〕86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行政监察条例》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论是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还是非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如各级人大任命的政府各部门负责人),都是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驻外大使和总领事虽分别由国家主席和国务院任命,但其行政隶属关系在外交部,属于外交部的工作人员,由外交部统一领导、管理。因此,这部分人员应当列入监察机关监察对象的范围,其日常的监督检查由驻外交部监察局按《行政监察条例》的规定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