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监察部
发文日期2000年12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监法复〔2000〕2号
施行日期2000年12月2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2000年12月20日 监法复〔2000〕2号)
河北省监察厅:
《关于办理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请示》(冀监呈〔2000〕2号)收悉。经征求人事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 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公务员因违纪需要撤销职务时,有两个必经程序:一是由人大常委会依据职权做出撤销职务的决定;二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做出撤职处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精神,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其任命的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不是行政处分,而是人大常委会任免权的行使,与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惩戒权的行使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因此,不存在能否适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问题。而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公务员受到的撤职处分,如果是行政机关给予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则应适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二、 对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所受行政处分,应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处分期满后由给予行政处分的部门予以解除。
三、 按照人事部、
监察部《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国家公务员受行政处分期满,其解除处分的时间应自处分期满之日算起,并应在解除处分的决定书上注明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