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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监察部对山西省监察厅《关于对计划生育违纪人员政纪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02   阅读:

发文机关监察部

发文日期1991年07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监法复字〔1991〕9号

施行日期1991年07月1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91年7月11日 监法复字〔1991〕9号)

山西省监察厅:

你厅晋监函字〔1991〕第22号请示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察,包括了对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的情况的监察。对监察对象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中的官僚主义、工作不负责任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属于监察机关直接立案调查的,监察机关可以依据《行政监察条例》中的规定做出行政处分决定,也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属于其他部门查处,并由计划生育部门给予了政策性罚款后,还需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其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做出行政处分决定。至于不属于监察对象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的行为,监察机关不予查处,而由这些人员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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