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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监察部关于对监察部派驻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行政处分权限问题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31   阅读:

发文机关监察部

发文日期2005年03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监法复〔2005〕1号

施行日期2005年03月1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2005年3月11日 监法复〔2005〕1号)

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

最近,监察部的一些派驻监察机构来函请示,监察部对派驻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对驻在部门人员的行政处分权限应如何行使。根据《行政监察法》和《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答复如下:

监察部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立案调查的政纪案件,调查结束后,对驻在部门人员的行政处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对驻在部门任命的司局级人员,拟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监察部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直接作出监察决定,报监察部备案;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监察部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当向监察部提出处分意见,经监察部批准后,由监察部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下达监察决定。监察部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拟给予驻在部门司局级人员行政处分前,应征求驻在部门的意见,驻在部门与派驻监察机构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将派驻监察机构的意见与驻在部门的意见一并报监察部,由监察部决定。


二、 对驻在部门任命的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拟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由监察部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直接作出监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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