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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监察部关于对监察部派驻监察机构驻在部门任命的司局级人员范围问题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31   阅读:

发文机关监察部

发文日期2007年05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监法复〔2007〕1号

施行日期2007年05月1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2007年5月18日 监法复〔2007〕1号)

驻国务院国资委监察局:

你局《关于对监察部派驻监察机构驻在部门任命的司局级人员范围问题的请示》(国资监察函〔2007〕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对国务院国资委任命的中央企业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违纪的政纪案件,监察部派驻国务院国资委监察局(以下简称派驻监察局)调查结束后,拟给予撤职以下处分的,由派驻监察局直接作出监察决定,报监察部备案;拟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派驻监察局应当向监察部提出处分意见,经监察部批准后,由派驻监察局下达监察决定。派驻监察局在案件调查后,拟给予上述人员行政处分的,应征求国务院国资委的意见,国务院国资委与派驻监察局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将国务院国资委的意见与派驻监察局的意见一并报监察部,由监察部决定。


二、 因企业重组等原因,不再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不属于监法复〔2005〕1号中的“驻在部门任命的司局级人员”。


三、 国务院国资委直管和代管的联合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是根据联合会、协会的章程选举产生而并非由国务院国资委任命的。虽然选举前需要报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同意,但这是内部程序。此外,以上人员也并非监察对象。因此,上述人员不属于监法复〔2005〕1号中的“驻在部门任命的司局级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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