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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国务院批转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全国侨联关于解决各地侨联的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29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0年05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0年05月2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同意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全国侨联《关于解决各地侨联的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希望各级政府重视做好侨联的工作。

关于解决各地侨联的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的请示报告

自一九七八年党中央批准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作为全国一级人民团体之后,大部分省、市、自治区和重点侨乡的地、市、县、公社就相继恢复和建立了侨联组织。一年多来,各地侨联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广大归侨、侨眷和华侨,历来是我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一支力量。当前在我国四化建设,争取台湾回归祖国,以及发展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团结的事业中,这支力量都将发挥积极作用。各级侨联是联系和团结广大归侨、侨眷和华侨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做好侨务工作的助手。我们应该积极支持它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它的作用。

目前,地方各级侨联存在着地位、体制不明确等问题,不少地方组织机构不健全,有的没有编制或编制太少,经费无着,没有会址或原会址被占。因此,有些地方的侨联只好靠华侨捐献来维持经费和雇用工作人员。这种情况既不适应侨联工作的开展,内外影响也不好。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有些人大代表提出提案,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尽早解决这个问题。

为此,我们建议如下:

一、 各地侨联组织应与同级人民团体同等待遇,根据各地工作的实际需要,解决必要的人员编制、干部配备和经费等问题,并列入当地行政编制和财政预算内,享受人民团体的各种待遇。

二、 重点侨乡的乡一级要设置专职或兼职干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侨联和侨联举办的集体企业、旅行社的干部合为一套人马,其工资由企业收入支付,列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以保障他们的生活。

三、 华侨捐建的侨联会址,凡被占用者,应一律退还侨联使用,以利侨联工作的开展。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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