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卫生部,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4年10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4〕155号
施行日期2004年10月2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卫生局:
根据《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与《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司法部、卫生部共同制定了《全国劳教场所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实施办法(试行)》和《全国劳教场所结核病预防与控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全国劳教场所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实施办法(试行)
二、 全国劳教场所结核病预防与控制实施办法
附件一
全国劳教场所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全国劳教场所艾滋病疫情和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检测
1.检测对象
对全国范围内的在所和新收戒毒、性罪错等艾滋病高危劳教人员进行艾滋病病毒(HIV)初筛病毒检测,在其他劳教人员中开展自愿咨询检测(VCT)。
2.检测时间
对戒毒、性罪错等劳教人员,在入所3个月内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对其他劳教人员可随时开展自愿咨询检测。
3.检测方式
有HIV筛查实验室的劳教所,经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可以进行检测工作,没有检测条件的劳教所由地方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开展检测工作。
4.检测结果的报告
经劳教所筛查实验室检测的HIV阳性结果,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并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将筛查阳性样本送地方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艾滋病确认实验室,同时报上级劳教机关。
经地方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确认的HIV阳性结果,要及时反馈送检的劳教机关。
二、告知与保密
1.基本原则
按照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各劳教所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告知范围和方式。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相关信息由劳教所确定医务人员专门负责告知有关人员。
要严格控制检测结果的保密性,不得让无关的人员知晓检测结果。
对扩散检测结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2.告知范围
(1)医务人员
劳教所的卫生主管领导应掌握有关结果。
对直接从事医疗、护理等工作的人员,必要时应告知相关艾滋病感染信息。
(2)劳教人民警察
劳教所的主要领导及分管卫生工作的负责人要掌握检测结果。
对直接管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劳教人民警察,应根据具体情况告知相关信息。
对其他警察要严格保密。
(3)劳教人员
对确认为HIV阳性的劳教人员本人,由劳教所医务人员在适当的时机进行咨询服务和心理疏导,采用适当的方式告知检测结果。但最迟应于劳教人员解教出所前告知其本人。
对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工作查出的艾滋病病毒阳性者,按照自愿咨询检测的有关要求告知其本人。
三、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管理
按照有利于场所安全稳定,有利于劳教人民警察和劳教人员身体健康的原则,各地根据本地区劳教所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数量、特点采取适宜的管理形式。具体形式包括:
1.分散管理
对劳教所内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可实行分散管理。
2.相对集中、分散管理
在本省(区、市)劳教场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数量较少的情况下,可集中在1— 2个条件较好的劳教所内实行分散管理。
3.单独编队集中管理
有条件的劳教所,可以划定专门区域,实行单独编队集中管理,但要配备足够的警力和医疗技术力量。
4.专门建所集中管理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较多的省(区、市)劳教系统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新建、改(扩)建一个条件较好的劳教所,集中管理、治疗劳教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5.所外就医
对出现艾滋病临床症状的劳教人员,符合所外就医条件的,要及时办理所外就医手续。对解教出所、所外就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劳教场所要向地方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6.依法严厉打击
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劳教人员不服管教,威胁警察、医务人员,要挟其他劳教人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严厉打击。
四、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的治疗
劳教所医务人员要在地方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医学观察。
有条件的劳教所要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开展并发症的预防性治疗。
劳教人员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纳入国家免费治疗范围。
五、劳教人员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1.纳入劳教人员教育内容
对新收劳教人员进行入所教育时,艾滋病防治有关内容不得少于3课时(45分钟/课时)。劳教人员常规教育中艾滋病防治有关内容不得少于10课时。出所教育艾滋病防治有关内容不得少于3课时。
2.宣传教育内容和方法
地方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劳教所内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应予以必需的支持和指导。
向劳教人员宣传艾滋病传播途径、流行特点、防护知识、防护技能、国家的防治政策等内容。
采用多种形式的教育方法,包括互动式授课、做游戏、演讲比赛、同伴教育、生活技能教育等形式,充分利用板报、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广泛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利用“6·26”、“12·1”等重大医疗卫生相关纪念日在劳教所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
3.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教育
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医学咨询服务,开展自重、自爱的宣传教育,帮助他们建立战胜疾病的信心,要求他们主动配合防治工作,不做危害他人、危害社会的事情。
六、劳教人民警察、医务人员培训
地方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劳教机关合作开展对劳教人民警察、医务人员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并纳入当地医务人员培训工作体系。
1.培训警察
利用多种形式对劳教人民警察开展预防艾滋病技能培训,提高职业暴露预防和自我防护技能。
增强警察艾滋病法律意识,严格保密有关信息,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加强心理咨询工作。
提高警察应对艾滋病引发的各种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能力,有效维护场所安全稳定。
2.培训医务人员
各地制定具体计划,2005年底前,在地方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指导下对劳教所医务人员开展艾滋病防治全员培训。采用举办培训班、派员进修、鼓励医学继续教育等方式,对劳教所医务人员开展艾滋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临床医护、消毒监控、监测检验、心理咨询等方面的专业技能的培训,提高劳教场所医疗机构技术水平,使之逐步具备开展检测、进行预防保健、给予适当医疗照料、进行医学心理咨询的业务能力。
对医务人员开展医学技术操作规范和安全防护培训,预防职业暴露。
对专门负责告知的医务人员进行有关告知的法律、技术培训。
七、警察、医务人员防护
1.职业暴露预防与救治
地方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及时对劳教人民警察、医务人员的职业暴露进行评估,指导用药。
建立必需的药品储备,或与地方卫生部门所设的药品储备点保持高效联系,保证警察、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在最短的时限服用预防性药品。
为劳教人民警察、医务人员配备必需的防护设备;如手套、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暴器械等用品。
2.高危作业补贴
各地劳教机关与地方卫生部门要向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反映,争取为直接管理、教育、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警察、医务人员提供高危作业补贴。
3.职业暴露登记报告
劳教人民警察、医务人员一旦发生职业暴露,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司法部劳教局报告。
八、预防所内传播
地方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为劳教所所内艾滋病传播的预防提供技术指导。
劳教所加强管理,严把入口关,坚决杜绝毒品、针具流入所内。对发生所内吸毒的,要严肃处理。
劳教所所内杜绝文身、同性性行为,坚决杜绝多人合睡一铺的现象。
规范劳教人员日常行为规范,做到一人一铺;一人一柜;一人一套生活用品,杜绝共用剃须刀、牙刷等生活用具。避免打架斗殴等流血事件的发生。对因各种原因出现的外伤应按操作规程及时进行处理。
九、医疗机构建设
劳教所医疗机构要配备必需的医疗仪器设备,如X光机,B超机等,增加床位设置。配备专职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加强医疗机构的制度建设,规范医疗行为。
各省(区、市)劳教系统应至少建立一个艾滋病筛查实验室。
以省(区、市)为单位,在有条件的劳教所建立艾滋病关怀中心,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医疗咨询、治疗、教育。
附件二
全国劳教场所结核病预防与控制实施办法
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结合全国劳教场所结核病防治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发现与报告
1.对新入所的人群,尤其是吸毒人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结核病重点疫区劳教人员等均进行结核病检查,对所内的所有人群每年进行一次结核病筛查。
2.对具有结核病临床症状的劳教人员,要进一步追踪、检查。
3.对确诊的结核病病人进行统一的登记、管理。
4.劳教场所结核病疫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报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和上级劳教机关。
二、管理方式
1.对所内结核病患者应实行集中管理、隔离治疗。
2.对重症结核病患者及时依法办理所外就医。
3.对所外就医、到期解教的结核病未愈患者,劳教所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
三、所内治疗
1.对结核病患者遵循国家统一治疗方案,坚持早期、联合、规律、适量、全程督导的原则进行治疗。
2.对没有条件开展痰检和胸片检查的劳教所,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结核病防治机构协助开展。
3.劳教场所结核病治疗所需药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劳教系统计划统一调配,由省级劳教局统一分发至各劳教所。
4.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结核病防治机构对劳教所结核病治疗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四、预防所内传播
1.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劳教人民警察和劳教人员的结核病防治知识水平。对劳教人民警察定期开展结防教育,每年不少于18小时;对新收劳教人员进行入所教育时,结核病防治有关内容不得少于 3课时(45分钟/课时);常规教育中结核病防治有关内容不得少于 10课时。
2.加强体育锻炼,增强体质,教育劳教人员养成良好的个人生活卫生习惯。
3.加强室内通风,改善劳教人员生活、学习、劳动条件。
4.强化隔离治疗区的消毒措施,切断传播途径。
5.对肺结核患者确定相应隔离居住区域,尽可能减少同室居住人数。
五、保障条件
1.加大劳教场所结核病专业人员培训力度。各地制定具体计划,2005年底前,在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劳教所医务人员开展结核病防治全员培训。
2.建立隔离病房,劳教所医疗机构配备必需的X光机、显微镜等医疗设备。
3.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劳教所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