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2年10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2002〕18号
施行日期2002年11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6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依法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受理,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对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认定,以及加强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的制定和施行,对于增强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进一步改革和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在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基础上,结合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精神一并认真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