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2年04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2年04月3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铁道部:
你部《关于修改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中个别条款的请示》(铁运[1991]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将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一千五百元提高到两万元,由你部发文执行。
二、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是原政务院财经委员会一九五一年发布的,很多内容已不适应现在的实际情况,请你部尽快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并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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