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4年06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4]司公函058号
施行日期1994年06月0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国家公证处:
据外交部领事司告,阿根廷主管当局已决定不再要求前往阿旅游的中国公民提供个人工资收入公证书。因此,阿驻华使馆今后将不再要求中国有关申请人提供此类公证书。
另,阿官方对我公证处出具的送往阿使用的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的有效期重新做出规定:自公证处公证之日至送达阿驻华使馆认证,有效期为两个月;公证书自大使馆认证之日至送达阿根廷使用,有效期为六个月。
请尽快通知所属各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