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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国务院关于在全国进行消费基金检查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08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4年06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明电〔1994〕11号

施行日期1994年06月2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国发明电〔1994〕11号)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以及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决策,各项改革顺利进行,国民经济继续保持了快速发展的势头,总的经济形势是好的。但是,当前消费基金的增长过快,银行统计的工资和对个人其它现金支出1至5月比去年同期增长37.5%,明显超过了同期经济发展和效益增长速度,已经影响到机关超支,企业欠交税收,增加银行挂帐,加剧通货膨胀,推动物价上涨,引起人民群众不满。在消费基金大幅度增长的同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额并不相应增长,一些地区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偷漏税严重的问题,也助长了分配不公。为稳定市场,抑制通货膨胀,保持消费基金的合理增长,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进行一次消费基金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的目的

通过这次检查,全面了解当前消费基金膨胀的总体情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消费基金的宏观调控,完善有关法规和政策,抑制通货膨胀,稳定市场和物价。同时,通过这次检查,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更好地发挥税收杠杆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缓解分配不公,保持社会稳定。

二、 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一)各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重点检查各类物资流通公司、外贸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各种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及职工收入水平明显偏高的行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从业人员、私营企业主和个体经营者。重点检查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情况。

三、 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机关、事业单位是否认真贯彻执行了《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资套改政策坚决控制增资总量的通知》(中发〔1994〕6号);各地实际增资水平和自行规定的津贴、补助等项目的情况。

(二)机关、事业单位是否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中发〔1993〕6号)和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财政支出和社会集团购买力过快增长的通知》(国发〔1993〕57号)的要求,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过快增长;在社会集团消费中是否存在用公款支付个人高消费和转化为个人消费基金的问题。

(三)国有企业工资增长是否按照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要求,真正做到“两个低于”(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各行业实行工效挂钩的具体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工资储备基金提取和使用情况;企业经营者与生产者收入差距的情况。

(四)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及个人按规定申报纳税、代扣代缴税款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四、 检查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步骤

为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务院决定由国家计委牵头,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事部、劳动部、内贸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参加,组成消费基金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检查的组织工作。

这次消费基金检查先进行试点,再全面展开,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7月份起,在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山东等5省(市)进行试点。试点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进行,在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国务院将于8月上旬派出综合检查工作小组赴五省(市)进行重点检查,了解情况、总结经验,为在全国开展检查工作做好准备。其它地区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消费基金检查的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从9月份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消费基金检查,届时国务院将派检查组对部分地区进行重点抽查。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指定一位主要领导同志亲自负责,认真组织好自查自纠,及时解决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于10月底前将检查结果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家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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