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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学专业函授专科和专科起点本科学时制教学方案等文件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07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2年06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函〔1992〕237号

施行日期1992年06月1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部属政法院校,各综合大学法律系(法学院),各成人高等政法院校,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为了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改革开放的发展,我部对法学专业函授专科及专科起点本科的教学方案进行了修正和调整。现将重新制订的《法学专业函授专科学时制教学方案》、《关于<法学专业函授专科学时制教学方案>的说明》、《法学专业函授专科起点本科学时制教学方案》和《关于<法学专业函授专科起点本科学时制教学方案>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法学专业专科和专科起点本科的教学方案属于指导性教学文件,主要适用于全国各普通高等政法院校(系)举办的法学专业函授专科及专科起点本科教育(法学专业夜大学专科和专科起点本科亦参照执行)。此外,还可供同专业、同层次的其他教育形式的教学机构参考。

上述教学方案自一九九二学年开始实施(现有年级可据此进行适当调整),请各有关院校(系),根据以上方案,从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对人才要求的实际需要出发,结合教学条件,拟定具体的实施性教学计划。报司法部教育司备案。

附件:

一、 《法学专业函授专科学时制教学方案》


二、 关于《法学专业函授专科学时制教学方案》的说明


三、 《法学专业函授专科起点本科学时制教学方案》


四、 关于《法学专业函授专科起点本科学时制教学方案》的说明


附件一

法学专业函授专科学时制教学方案


一、培养目标

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与法制建设需要、又红又专、大学专科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

具体要求:

1.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实事求是,具有一定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维护宪法和法律,具有社会主义道德品质和共产主义理想,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努力工作。

2.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熟悉党和国家有关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主要法律的基本内容,能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司法实践中实际问题,有一定的口头及文字表达能力。

3.身体健康,适应政法工作需要。

二、培养对象、学习形式和学制

主要培养政法部门在职干警和社会上其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或准备从事法制工作的在职人员。

业余学习,学制三年。

三、课程设置和学时安排

详见附表

四、教学方针和教学过程

根据培养目标及其要求,结合函授教育的特点,教学工作应注重学员对于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紧密联系司法实践,培养、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函授教育的教学过程包括自学、面授、辅导、作业、考试或考查等环节,以自学为主,面授、辅导为辅。

自学是在教师指导下,依据函授教学大纲,独立或有组织地自学教材和教学指导书、参考书籍,是函授教学的基本形式;面授是在学员自学的基础上,教师重点讲授课程的章节体系和中心思想,阐明和讲解课程的重点、难点、补充各门课程的新成果和新材料,启发和引导学员深入理解和掌握教学内容;辅导是教师或辅导教师通过口头和书面、集体和个别的方式,回答函授生自学中提出的疑难问题;作业是考查函授生平时学习情况的主要依据,学员必须认真做好作业,只有交齐阶段作业并且成绩及格的函授生,才有资格参加考试。

五、考核

教学计划中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课为三门左右,某些主干课程应参加司法部成人高等教育统一考试。考查主要通过平时作业、讨论和测验等形式进行,成绩按及格或不及格评定。

六、时间分配

一学年按42周安排。学员每周自学、讨论或接受辅导的时间不得少于42小时(每天基本学习时间3小时,占用两个半天工作时间,各增加3小时)。期末复习考试时间,不计入课程安排时间内,由学校依据具体情况确定。

附表:

法学专业函授专科学时制教学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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