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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监狱、劳教系统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06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7年10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7年10月2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为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系统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计划管理,明确其管理内容和程序,保证贷款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贷款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监狱、劳教系统基本建设银行贷款的性质。

监狱、劳教系统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是国家安排给监狱、劳教系统的政策性贷款,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贴息的优惠政策(具体贴息办法依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6]371号文件执行)。


第二条 监狱、劳教系统基本建设银行贷款使用的原则、范围。

(一)监狱、劳教系统基本建设银行贷款的使用原则: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坚持生产建设与扩大关押场所、增加关押能力相结合;面向市场,扬长避短,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二)监狱、劳教系统基本建设银行贷款范围

监狱、劳教系统基本建设银行贷款用于支持监狱、劳教系统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重点支持以现有企业为基础,提高技术水平、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项目;能够发挥监狱、劳教系统资源优势的项目;优势行业、骨干企业、拳头产品和市场前景广阔技术含量高的项目。


第三条 申请使用监狱、劳教系统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条件。

(一)必须具备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在建项目进展情况说明。

(二)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其它有关资金。


第四条 申报及下达年度监狱、劳教系统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计划的程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根据本系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年度监狱、劳教系统基本建设银行贷款项目申请计划,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初审后,于每年10月底前一式两份报司法部,并报地方计委备案。

(二)司法部编报给国家计委的年度基本建设银行贷款项目计划,需经国家有关银行审查承诺;国家计委根据国家有关银行承诺的贷款项目,经综合平衡后,下达投资计划。

(三)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计划下达后,由各地计委及监狱管理局、劳教局组织实施。原则上计划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贷款项目时,需经当地经办银行与计委同意后,报请司法部批准,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五条 监狱、劳教系统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计划的落实及检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应积极协助地方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做好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计划与贷款计划的衔接及落实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对贷款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对贷款项目实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贷款使用不当等问题,有权停止安排当年或下年度投资计划。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报地方计委和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


第六条 按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由地方或部门审计机构对使用基本建设银行贷款项目的建设单位进行审计。


第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计委、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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