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3年05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3〕56号
施行日期2003年05月1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在绥芬河口岸设立外国人口岸签证办公室的请示》(黑政发[2002]60号)及《关于在绥芬河口岸设立外国人口岸签证办公室补充情况的报告》(黑政办发[2002]6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黑龙江省绥芬河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
国务院
二00三年五月十日
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
![]() |
|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