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4年04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4]司公字第85号
施行日期1984年04月2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日闽司证(1984)41号《关于可否为外籍人在原籍重婚所生子女出具证明的请示》函悉。经研究认为,根据我国审判实践,杨人松与朱燕英的婚姻属事实上的重婚,不符合我国 婚姻法的规定。但应承认杨人松是杨坤的生父、朱燕英是杨坤的生母的事实。
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
![]() |
|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