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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公证书送意驻华使馆认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03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1年05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1〕司律公函035号

施行日期2001年05月2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长安公证处:

最近,意大利驻华大使馆对送认证的公证书份数要求做了修改。具体为:凡申请在意大利驻华大使馆办理认证手续的中国公民,除本人有份数要求外,各种公证书只需送交该馆一份即可。该馆同时强调,公证书认证后该馆不再留档。

另外,据外交部领事司告,意大利驻华大使馆在认证中对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送认证的期限提出了要求,即:如在证词中有"至××××年×月×日,在中国居住期间未曾受过刑事处分"字样,公证书应从该日期起两个月内送使馆认证。超出此期限者,使馆不再受理。

上述内容仅在意大利驻华大使馆适用。

请尽快通知所属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

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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