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2年06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2年06月1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自我部发出《关于认定适用放宽合格分数线人员问题的补充通知》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具体情况,就应试人员户籍、工作在放宽地区,但在其他地区报名参加考试;或应试人员户籍在放宽地区、无工作,在其他地区报名参加考试(上述两种情况均符合异地报名条件)应如何对待等问题向我部反映和请示。对此,经司法部研究通知如下:
一、 户籍、工作在放宽地区但在异地报名考试且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分数线的人员,提出按《关于认定适用放宽合格分数线人员问题的补充通知》确定的政策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暂由报考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受理时,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应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下列材料及证件的原件:本人报考情况说明、考试成绩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户籍证明、工作单位证明 ;
二、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在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本地区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名单及材料的同时,可一并将上述人员的申请情况、审核意见(是否属实)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单报部国家司法考试司。
具有上述情况的应试人员,能否申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须待研究后再作决定。请各地在受理该类人员申请和有关材料时注意把握对外口径。这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请各地司法厅(局)接此通知后,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地做好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