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2年05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2]司公函073号
施行日期1992年05月1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92年5月15日 [92]司公函073号)
福建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92)闽司笺证字第101号请示收悉。关于偷渡到澳门后获澳当局特赦,并已取得合法居留权者,为在澳门登记结婚向我公证处申办出生、婚姻状况公证事,经商国务院港澳办三司认为,公证处可以为取得澳门合法居留权的人办理出生、婚姻状况等有关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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