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8年09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8]司公字015号
施行日期1998年09月0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长安公证处:
根据外交部领事司与意大利驻华大使馆的磋商结果,现就发往意大利使用的学历公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 凡在意大利使用的初中以上学历证书均需办理公证。大学以上学历(均含同等职业教育或成人教育学历)还需办理大学期间每年的成绩公证。
二、 发往意大利使用的学历和成绩公证格式适用《公证书格式(试行)》第四十九式(之四),不做实体公证。需附意大利文译文。
三、 鉴于目前社会上假学历问题的存在,公证处在办理上述公证时应当按照程序规定,严格审查,以维护公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中国公证的声誉。
请尽快通知所属各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