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2年01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2]司公函015号
施行日期1992年01月2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92年1月27日 [92]司公函015号)
广西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桂司公管字(91)第59号函收悉。关于澳大利亚驻华使馆要求赴该国定居的我国公民提供婚姻状况公证书同时,提供婚姻史公证书问题,经商外交部领事司认为,婚姻史涉及当事人隐私,取证也较困难,在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后实际意义不大,因此不宜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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