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7年11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7]司公字第125号
施行日期1987年11月1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粤司公(87)75号函《关于〈公证书〉上数字用法的请示》收悉。经查,我司未曾转发国家语委等七个部门的联合通知《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关于《公证书》上数字用法问题,因《公证书格式》尚在修改中,在未下发新的公证书格式执行之前,请仍沿用以往用法,即:公证书编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其他数字均使用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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