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9年03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9]司公字第28号
施行日期1989年03月1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89年3月17日 [89]司公字第28号)
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粤司公(1989)28号《关于可否为申请人出具私人银行存款证明的请示》收悉。关于公证机关能否为自费留学人员出具私人银行存款证明事,经商外交部领事司认为:
一、 对私人在中国银行的外汇存款,公证处可以办理公证,由外汇存款所在银行出具证明书,公证处证明其印章属实。
二、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