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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司法部《关于劳改单位接待外宾的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28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2年02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1992〕010号

施行日期1992年02月1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关于劳改单位接待外宾的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2年2月11日 司发通[1992]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一九九一年七月四日我部印发了《关于劳改单位接待外宾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当前国际形势的变化,为进一步加强劳改单位对外开放工作的管理,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 司法系统接待的外宾参观劳改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或劳改局批准的,均应送部劳改局、外事司备案。


二、 司法系统以外单位接待的外宾,参见劳改单位的,应报部劳改局商外事司并经部领导批准后,方可接待。


三、 根据《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劳改单位接待外宾,每次除应将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和抄报部劳改局外,同时还应抄报部外事司。


四、 劳教单位接待外宾,可参照《规定》及本补充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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