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05年)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池州港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28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5年07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5〕61号

施行日期2005年07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池州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安徽池州港口岸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开放范围是:水域为老港区以北纬30°40′53″、东经117°28′23″为中心,长2000米、宽250米区域;新港区以北纬30°43′35″、东经117°30′40″为中心,长1300米、宽300米区域。岸线为老港区以北纬30°41′04″、东经117°28′36″和北纬30°41′09″、东经117°28′43″两点连线内,岸线长200米;新港区以北纬30°44′14″、东经117°33′02″和北纬30°44′09″、东经117°32′48″两点连线内,岸线长420米。泊位名称为池州港10号外贸码头、池州港江口港区泥洲散货码头、件杂货码头。

二、 安徽池州港口岸对外开放后,同意设立海关、边检、检验检疫查验机构。

三、 安徽池州港口岸对外开放前,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国务院

二〇〇五年七月四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